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了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现将申请办理减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开发企业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税务局提供。市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二、凡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记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确定;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的面积需要计算分摊的,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即: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款第二项中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项目协议书》,且须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纳税人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所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住房的购买方须为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的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为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与廉租住房承租人签订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六、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按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或减免税备案时,除上述有关材料外,根据各税种管理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需要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按相关税种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告知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
七、税务征收机关需要核实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情况、数据时,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八、各级税务征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