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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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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开具工作,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做到《通知》发放无漏户。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与学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证明》落实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拒开《证明》的学校,要及时联系沟通,督促其落实《证明》开具工作。

三、为了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开具《证明》的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和市教委联合整理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见附件),并将印制宣传资料,由学校主管部门发放到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

四、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落实职能部门在校区内张贴《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宣传资料。

五、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负责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职能部门,加强《证明》的管理工作,明确申请开具《证明》的程序。各学校一律不得拒开《证明》,一旦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2.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6年4月20日


附件1: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一、问:哪些人可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优惠政策?

答: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问: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政策的对象是如何确定?

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三、问:享受教育储蓄优惠政策的学习阶段有哪些?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答: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四、问:在2005年12月1日前开具的非统一的证明文件是否一直有效?

答:本市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专门印制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应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证明”的教育储蓄,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五、问:学校如何领取“证明”?

答: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各税务机关也可以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领取。

六、问:何时开具“证明”?

答: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七、问:开具“证明”的要求有哪些?

答: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2:


通 知

___________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第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到 路 号前来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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