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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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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有不少市民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本市一些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出具完税凭证;也有一些证券兑付机构反映,在兑付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债券机构持有者的身份难以区分。为了统一规范本市各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正确区分企业债券机构持有者的身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本市各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必须在出具的企业债券利息清单中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

二、本市各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所出具的包含上述内容的企业债券利息清单,视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三、证券兑付机构在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对企业债券机构持有者,凡能完整提供以下所列材料的,可不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样式附后);

(二)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出具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提供的材料除身份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由证券兑付机构负责留存备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证明》时,必须严格审核企业债券机构持有者所提供的该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有关证明、企业债券已纳入该机构财务管理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证明》。

五、本市证券兑付机构在企业债券兑付期开始后,必须保留企业债券兑付结算单据的存根联,同时,逐笔登记《企业单位兑付债券利息明细台帐》(样式附后)。

六、各税务分局必须认真做好所属户管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加强对证券发行和兑付机构的税法宣传,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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