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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1989〕税二(12)字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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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你行[89]邕中信函字第17号《关于买方信贷是否属于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免税优惠贷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两者间签订的优惠贷款合同。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印花税。

特此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8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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