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供电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桂价格〔2011〕128号)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应计入企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