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1995〕245号)转发给你们,对1990年元月1月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征收房产税,以上希一并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