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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数据应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10〕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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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时,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各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各市统计局的数据有差异。经与自治区统计局联系,为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2008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详见附件。2009年的相关数据待自治区统计局明确后再予以公布。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各市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应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算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附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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