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精神,对未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其他纳税人,其纳税违章的行为,除了处以罚款之外,也应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明确了申报缴纳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为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在计算滞纳金的时间上,应以上述文件为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