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