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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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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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