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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7〕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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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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