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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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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176号)有关市场管理部门资格的界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办理。

除对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出来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由其按规定分开计征房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划分租金收入和管理费,一律按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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