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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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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近来根据各地反映,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问题,在各地的执行时间不一。为了严格政策、统一口径,现予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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