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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6〕3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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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桂林计财字[1996]100号)收悉。鉴于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由林场、苗圃拥有的现存林木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形成的一种资源性的资本,是1995年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项特殊资本金,与企业的“实收资本”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暂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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