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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1〕4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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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区内主办、不涉及外省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订货会的办法,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二、为了加强管理,展销会、订货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会议有关信息向各地税务机关反馈。同时各地税务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合同申报制度,并结合税务检查,检查企业进货来源及其所签订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l99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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