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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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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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