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惠农政策,切实减轻制糖企业和蔗农负担,现就我区制糖企业与蔗区农民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的印花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桂计经贸〔2002〕560号)等有关规定,制糖企业属于政府指定的糖料蔗收购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明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据此,对于制糖企业每年按照当地政府划分的蔗区范围收购甘蔗,并与蔗区农民签订的糖料蔗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