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24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依据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进行备案。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信息,现将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

二、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钦州),地址:钦州市钦州港区银龙路3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0777-2026166。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