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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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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广西区税务局决定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设区市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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