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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6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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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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