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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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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三、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责令认定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户除外),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附件1),并分月填写数据。

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附件2),并分月填写数据。

本条“责令认定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责令认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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