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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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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我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限量。现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购发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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