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doc
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doc
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