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