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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及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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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及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本市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由深圳市饲料监测所,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应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上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同时应对免税饲料与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单独申报应纳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深圳市饲料监测所要加大对我市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严格把关。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既要做到及时兑现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犯罪行为,确保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免税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税额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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