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及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本市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由深圳市饲料监测所,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应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上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同时应对免税饲料与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单独申报应纳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深圳市饲料监测所要加大对我市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严格把关。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既要做到及时兑现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犯罪行为,确保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免税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税额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