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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0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区、分局:

近接部分区、分局反映,我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逐渐展开,为规范增值税征收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申报缴纳的方法。我市暂不确定预征率。

三、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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