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中“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市开展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点工作。现将《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注册税务师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提供涉税服务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注册税务师,是指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含通过香港税务学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评定),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前海合作区,需加入区域内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为区域内的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涉税培训以及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第四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接受深圳市税务机关的监管。
对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前海合作区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深国税发〔2009〕8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通过香港税务学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或者通过香港税务学会资格评定,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最近8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中国内地、香港)。
(四)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组织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
第六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香港税务学会出具的香港从业经历相关证明。
(四)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合格证。
第七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执业备案且最近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在管理中心执业备案2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最近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中国内地、香港)。
第八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担任合伙人,除按照《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外,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香港税务学会出具的香港从业经历相关证明。
(四)本人出具的每年在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五)本人出具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第九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仅限于特殊普通合伙。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3人以上。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数量5人以上。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必须由具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执业备案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五)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数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的35%。
(六)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累计表决权不得高于40%。
第十条 取得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合作区内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前海合作区,需加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