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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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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咨询。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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