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