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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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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注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对机动车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查账征收,不再实行印花税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此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2016年仍按原规定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青地税函〔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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