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