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