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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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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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