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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通用定额发票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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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六项“发票票面加印使用有效期限;”内容时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结合青岛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通用定额发票,并逐步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分为拾元、伍拾元2种面额,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50313、13702XX50323,规格为213 mm×77mm。联次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联,为有奖发票。

二、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且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三、通用定额发票采取以下防伪措施印制

(一)发票采用背显防伪纸印制;

(二)发票票面加印密码;

(三)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四)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五)发票代码采用变色油墨印制;

(六)发票票面加印使用有效期限;

(七)发票背面印制防伪措施、查询方法的说明。

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发售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通用定额发票票样(拾元,JPEG格式)(略)

2.通用定额发票票样(伍拾元,JPEG格式)(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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