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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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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四条第(二)项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有税种、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成立市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实施,下设纳税信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中心)。

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成立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税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统一全市税务系统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开发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青岛市税务局积极参与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的采集渠道:青岛市税务管理系统、税收管理记录、青岛市财源建设平台、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税务内部信息的采集渠道: 青岛市税务管理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税收管理记录等。

外部信息的采集渠道: 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青岛市财源建设平台等。辅助采集渠道为: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按月归集到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手段包括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人工录入等。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内容和具体扣分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评价年度内被其他部门评定为最低信用级别的。

第十七条 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该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在评价年度内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在评价年度内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公告的当事人;

(十一)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青岛市税务局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于每年4月份完成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青岛市各区、市税务机关负责依托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辖区的参评纳税人出具信用评价结果。经青岛市税务局审议后发布。

第二十条  青岛市税务局公示A级纳税信用级别企业名单,并通过网上办税厅、手机客户端、短信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各区、市主管税务局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直接判为D级的,由检查单位向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出具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的意见,报青岛市税务局后进行调整处理。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由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出具调整意见,报青岛市税务局后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情况的发布。

在评价年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当纳税人信用级别变化时,青岛市税务局将通过适当手段提醒纳税人。

在评价年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需对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进行级别调整的,由青岛市税务局发布调整通知,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税务局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公开: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税务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青岛市税务局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青岛市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青岛市税务局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青岛市税务局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青岛市税务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因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而被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发票的领用实行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七)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通报给相关部门;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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