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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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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明晰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现将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3份(见附件)。

2.提交证件资料: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经办人,不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1.缴纳税(费)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POS机(联网刷卡)缴税(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银行端现金缴税(费)、现金缴税(费)、转账缴税(费)其中一种方式。

2.纳税人缴纳税(费)过程

POS机(联网刷卡)缴税(费)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POS机缴税(费)回单可作为已缴税(费)凭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纳税人可将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已缴税(费)凭证。银行端现金缴税(费)的,持窗口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缴税(费),银行出具的缴款回单作为已缴税(费)凭证。以上三种方式缴税(费)的,纳税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现金缴税(费)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第一联(收据)作为已缴税(费)凭证。转账缴税(费)的,持窗口出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到银行缴税(费),将《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收据)作为已缴税(费)凭证。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二、在国税、地税分窗口征收税(费)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3份。

2.提交证件资料: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经办人,不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

1.缴税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POS机(联网刷卡)缴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银行端现金缴税、现金缴税、转账缴税其中一种方式。

2.纳税人缴税过程

POS机(联网刷卡)缴税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POS机缴税回单可作为已缴税凭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纳税人可将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已缴税凭证。银行端现金缴税的,持窗口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缴税,银行出具的缴款回单作为已缴税凭证。以上三种方式缴税的,纳税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现金缴税的,直接在同一窗口办理,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第一联(收据)作为已缴税凭证。转账缴税的,持窗口出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到银行缴税,将《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收据)作为已缴税凭证。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纳税人根据留存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列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缴纳税(费)的方式和缴纳税(费)过程,与在国税窗口缴税时相同。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领取发票

纳税人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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