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需将有关事项公告给纳税人。
二、《办法》授权省局规定的事项有哪些?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授权省局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九)项、第二十条第(三)项。具体条款为:
1、第六条第(五)项: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2、第七条第(九)项: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3、第二十条第(三)项: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二、三、四条。具体规定为: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三)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关注企业或主要出口商品为关注商品的”。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二)出口企业冒用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
(三)出口企业伪造备案单证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知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名录的”。
“四、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三、省局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省局结合我省实行分类管理五年来的实际情况予以了补充。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一条,具体规定为:
“一、本公告适用于陕西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四、执行时间和我省现有公告如何处理?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