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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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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对我省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开具的金额必须与销售金额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1%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西安市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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