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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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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税务机关。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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