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4〕12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由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调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2015年3月31日前,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合理估算发票印制使用量。 2015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三、2015年4月1日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按照地税部门的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在过渡期结束前,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办理印制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4年6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发票领用事宜。
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