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期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4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4〕12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由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调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2015年3月31日前,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合理估算发票印制使用量。 2015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三、2015年4月1日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按照地税部门的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在过渡期结束前,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办理印制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4年6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发票领用事宜。

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