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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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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备案类优惠政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全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当年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的规定一并废止。本公告所列各项备案类优惠政策的备案时间均为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


备案提纲

第一部分 事前备案项目

一、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减计收入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二)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保费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三、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或者摊销政策

(二)企业安置并支付残疾人员工资额加计扣除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

(一)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项目

(二)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

(四)农林牧渔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八)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清洁发展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及低税率优惠政策

(五)动漫企业定期及低税率优惠政策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七、抵免所得税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八、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第二部分 事后备案项目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买卖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

(六)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政策

(九)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备案内容

第一部分 事前备案项目

一、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策内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非盈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所需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2、《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0﹞21 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无权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5)年度申报时,提供:

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表;

②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③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等开支情况;

④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减计收入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9〕199号)。

所需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1、《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845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种类、名称等);

(4)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5)年度申报时,提供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农户名单、地址及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总额明细表;

(3)农户户籍证明材料(不在税务机关留存,由备案企业留存备查);

(4)年度申报时,提供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保费收入减计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明细表(复印件);

(3)年度申报时,提供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三、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或者摊销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35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8)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对申报研究开发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研发项目有异议时提供);

(9)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复印件(非必报项目);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企业安置并支付残疾人员工资额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陕国税发〔2009〕132号转发)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证明;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6)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复印件)或证明等;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四、减免所得额

(一)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项目(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见本节第(二)、(三)条)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见本节第(二)条);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见本节第(三)条)、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列举的行业具体解释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版,限制和禁止项目参见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最新目录。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8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文件;

(3)年度申报时,提供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具体项目、产品种类、名称、收入结构等专项说明,②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8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1、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3)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出让方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3)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三)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8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文件(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说明;

(4)年度申报时,提供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具体项目、产品种类、名称、收入结构等专项说明,②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四)农林牧渔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列举的行业具体解释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版,限制和禁止项目参见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最新目录。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8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文件(复印件);

(3)年度申报时,提供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具体项目、产品种类、名称、收入结构等专项说明;②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五)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三免三减半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资料。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2)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国税发〔2009〕80号文件规定对适用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执行第二至第六年,每次年度汇算清缴前提交备案资料第(6)、(8)项。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且项目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具体条件和范围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三免三减半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资料。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的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继续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要求;(2)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3)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第二至第六年,每次年度汇算清缴前提交备案资料第(6)、(8)项。

(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政策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三免三减半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资料。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的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继续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要求;(2)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3)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第二至第六年,每次年度汇算清缴前提交备案资料第(6)、(8)项。

(八)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三免三减半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资料。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仍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要求;(2)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3)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第二至第六年,每次年度汇算清缴前提交备案资料第(6)、(8)项。

(九)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陕国税函〔2009〕194号转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3、《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管理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11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氢氟碳化物)和PFC(全氟碳化物)类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氧化亚氮)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 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 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 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国家发改委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实施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三免三减半期间每年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资料。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2)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第二至第六年,每次年度汇算清缴前提交备案资料第(6)、(8)项。

(十一)清洁发展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管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政策内容: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国家发改委批准CDM项目文件(复印件);

(3)CDM实施和监测报告(复印件);

(4)CDM项目实施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证明(复印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证明(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五、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季(月)度预交申报前提供:上一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的资料。

年度申报前提供:(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企业职工工资表;

(4)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书面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资格认定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陕科发〔2008〕55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取得证书第二、第三年,年度申报前备案(3)至(7)项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管理文件:1、《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经营项目变化情况;

(3)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4)财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及低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政策依据——部门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政策内容: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需资格认定:软件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经营业务说明;

(4)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说明;

(5)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企业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表及比例说明;

(7)企业拥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说明;

(8)企业自获利年度至申请备案当年,收入、利润、适用税率及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第二至第五年,年度申报前备案(2)至(9)项

(五)动漫企业定期及低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需资格认定:新办及重点动漫企业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一般动漫企业认定:(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通过年审的动漫企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文件;

(3)企业经营业务说明;

(4)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动漫人才、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企业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表及比例说明;

(8)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说明;

(9)企业自获利年度至申请备案当年,收入、利润、适用税率及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点动漫产品需备案的资料:(除备案报告表外,报备下列文件之一即可)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证明资料;

(3)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资料;

(4)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证明(复印件);

(5)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证明(复印件)。

符合一般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同时报备以下资料之一: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说明资料,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收入及比例说明;

(5)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证明。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一般动漫企业每年年度申报时备案(2)至(10)项;生产重点动漫产品企业每年年度申报时备案应备案资料(2)至(5)项之一即可;符合一般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每年年度申报时备案应备案资料(2)至(5)项之一即可;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需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高发〔2009〕125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取得的由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业务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范围的说明;

(4)企业职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说明;

(5)企业符合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的说明;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的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初次享受次年至2013年,每年年度申报前备案第(3)至(7)项。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政策内容: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需资格认定:转制文化企业认定

资格认定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84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取得的对应级别文化企业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6)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八)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政策内容: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企业所在地灾害评估文件,即《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九)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

政策内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_2010)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节能服务公司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节能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_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70%验资报告(复印件);

(7)年度申报时,提供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8)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专门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的说明

(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批准文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管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陕国税函〔2009〕122号转发)

所需资格认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资格认定文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投资额抵扣额逐年结转明细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七、抵免所得税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管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采购计划、资金来源说明等;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发票进项税抵扣情况说明(不含取得普通发票);

(4)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图像资料;

(6)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说明;

(7)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8)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抵免税台账

八、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政策内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管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陕国税函〔2009〕106号转发)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6)年报时提供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情况明细表;

(7)购进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的,可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报送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设备入账凭证和使用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 1、建立税收管理台账、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2、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二部分 事后备案项目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购买国债、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

(2)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政策内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里所称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5)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6)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7)企业《资产负债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内容: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投资的基金交易明细及分配情况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买卖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政策内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证监会批准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六)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政策内容: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文件(复印件);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政策内容:(1)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文件(复印件);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

(2)地方政府债券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九)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政策依据——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执行方式:事后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

(2)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报备项目名称

 

(预计)金额

 

所属年度

 

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备案资料清单

 

 

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           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一事一表的原则,每个优惠政策填写一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三、           “(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           “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重点对企业要备案的优惠政策涉及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说明。

2.申请备案的优惠政策,在本《规范》“备案资料”中要求企业说明的事项。

3.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4.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5.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的,应填报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6.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7.本表一式两份,经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资料一部分留存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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