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部分优惠事项除按照《办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补充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1)。
二、关于“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问题
对于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汇总纳税企业,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则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则优惠事项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陕西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2),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2.陕西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附件1
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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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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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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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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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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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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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独核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的明细表及情况说明;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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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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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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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户籍证明相关材料、现住址等信息清单;
2.农户贷款、保费金额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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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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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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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进度情况(含新增功效研发进度情况)说明、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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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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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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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说明;
2.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表(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及情况说明;
3.企业享受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免税时,应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企业从事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说明;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所用土地、场所的产权或租赁情况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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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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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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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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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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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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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证明资料(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项目的实际效果说明、检验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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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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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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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用工合同;
2.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在研发活动中具体工作职责说明;
3.企业为研究开发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票据和发放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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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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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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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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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陕西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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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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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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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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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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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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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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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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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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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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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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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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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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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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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总、分支机构均在陕西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各列次填报
(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优惠项目:由总机构填报二级分支机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优惠项目名称。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规范名称,填写至县级税务机关。如“XX市(区)XX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