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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1989〕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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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场内道路是指进入机场大门口,围墙内机场整个所占地面积,场内道路征税是指:场内道路除&规定的第一条所列用地免税外,其余道路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场外道路免税是指:机场围墙外用地,土地虽权属民航机场,但实属公共设施道路用地,故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6日    (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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