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厂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二年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年的照顾。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9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