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6〕57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外,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并按照国税机关具体要求,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
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为避免浪费和衔接顺利,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一)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二)2016年8月10日前,需要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拟定印制计划,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需要拟定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以保证发票及时供用。
(三)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手续或领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事宜。
(四)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