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浓缩果汁:是指以果品为主要原料,经榨汁、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的制成品,或经榨汁、过滤、脱色、脱酸、蒸发、浓缩等工艺的制成品,可细分为浓缩果汁和脱色脱酸果汁。
二、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附件: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单位:吨
产品类型 农产品原材料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
原材料数量
浓缩苹果汁 苹果 6.5400
脱色脱酸苹果汁 苹果 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