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返还实物,应在实物销售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
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二、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必须如实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律按偷税论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已按我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15号)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不再作调整。
19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