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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延期申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2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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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范行政审批,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现将延期申报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需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延期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消除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一)如果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零,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上年同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核定其预缴税款。

(二)如果纳税人上年同期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上年度所缴纳税款的月或季平均税额核定其预缴税款。对新办企业则按照当年所缴纳税款的月或季平均税额核定预缴税款。

五、延期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逾期申报的规定处理。

六、从2007年6月份开始,省局将各地延期申报审批工作情况纳入征管质量年度考核。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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