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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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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其他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统一改按“预征率法”计算,不再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9〕10号)规定。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结算汇缴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结算汇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分支机构应预缴增值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当期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增值税额。

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两公司经营情况和税负情况,2011年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1%执行。上述两公司年度中间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本公告自2011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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