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