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