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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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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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